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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告诉你:“扫黑除恶”与“打黑除恶”有何不同?

来源:搜狐网 发布时间:2019-04-02 16:28:55 浏览次数: 【字体:

律师告诉你:“扫黑除恶”与“打黑除恶”有何不同?

今年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范围部署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那么这次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2000年、2006年两次在全国范围内持续开展了十多年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有何不同呢?下面就让律师一一告诉你,“扫黑除恶”与“打黑除恶”的十大不同之处。

1、重视程度不同

这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视程度前所未有,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作出重要指示,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通知,中央政法委牵头、中央纪委、组织、宣传等30多个部门参与,两高两部专门为此制定和下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2018年办案指导意见》),全国全方位总动员,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摆到工作全局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这样的重视程度、规格,是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此前两次“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区别。

2、政治意义不同

这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部署开展的,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事关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扫除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权、财产权和人格权、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黑恶势力,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3、由“打”变“扫”,含义大为不同

此前“打黑除恶”打的对象局限于点,力度大,短促而剧烈,也常常显得被动,总是等到问题累积到一定严重程度才出手打击。而这次“扫黑除恶”,重在一个扫字,显得更加主动,犹如扫地,扫除的对象是面,范围更广,从地面扫起,扫到每个犄角旮旯;频度更加经常,从早扫到晚,天天扫,月月扫,年年扫;扫除的力度更加绵长,清理得也更加全面深入,力求扫出清平世界,朗朗乾坤,从而有效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4、打击重点不同

这次“扫黑除恶”,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针对目前社会治安和稳定中存在的影响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突出问题,聚焦黑恶势力犯罪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确定了十二个重点打击对象。

打击重点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打击重点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打击重点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打击重点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打击重点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打击重点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打击重点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打击重点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打击重点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打击重点十: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打击重点十一:重点打击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打击重点十二:坚决深挖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5、着眼点、结合点不同

中央部署这次“扫黑除恶”着眼于巩固基层政权、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和治理水平,维护社会大局持续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其着眼点、结合点并不是就案办案,这与以往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极其不同。

一是将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和源头治理结合起来。

二是将扫黑除恶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从基层特别是农村扫起,边扫边治边建,重点关注国家治理体系的神经末梢、政权组织的边缘、社会治理最为薄弱的地区、与普通大众距离最近的地方,重点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达到标本兼治,实现全面依法治国。

三是将扫黑除恶与强化行政执法机关的日常监管结合起来,加大严格执法力度,最大限度挤压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空间和领域。

6、对“保护伞”的打击力度不同

《通知》要求要将,扫黑除恶与反腐败、与基层拍蝇结合,坚决打掉扫除黑恶势力的“关系网”和“保护伞”。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将治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作为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的一个重点,纳入执纪监督和巡视巡察工作内容。纪检监察机关和政法各机关建立问题线索快速移送反馈机制,对每起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及时深挖其背后的腐败问题,防止就案办案、就事论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作为执纪审查重点,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现的“保护伞”问题线索优先处置,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加大督办力度,把打击“保护伞”与侦办涉黑涉恶案件结合起来,做到同步侦办,尤其要抓住涉黑涉恶和腐败长期、深度交织的案件以及脱贫攻坚领域涉黑涉恶腐败案件重点督办。

为此中央纪委印发了《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意见》,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问题导向,找准扫黑除恶与反腐“拍蝇”工作的结合点,紧盯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地区、行业和领域,重点查处以下三类问题:

一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

二是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

三是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问题。

并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政法机关建立问题线索双向移送、反馈机制,对已侦破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中有“保护伞”的,逐案过筛、扩线深挖,揪出背后的“保护伞”和腐败分子,一查到底,确保除恶务尽。

7、打击范围不同

根据《2018年办案指导意见》的要求,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除了严厉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保护伞外,还要求,依法惩处恶势力犯罪,依法惩处利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依法打击非法放贷讨债的犯罪活动,依法处置涉案财产。

8、严厉程度不同

两高两部《2018年办案指导意见》指出,要正确运用法律规定加大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保护伞”惩处力度,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阶段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精神,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严格掌握不起诉,严格掌握缓刑、减刑、假释,严格掌握保外就医适用条件,充分运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的规定加大惩处力度,充分利用资格刑、财产刑降低再犯可能性。

9、政策法律界限不同

这次“扫黑除恶”政策法律界限十分明确,《通知》要求,政法各机关要进一步明确政策法律界限,统一执法思想,加强协调配合,既坚持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要依法从严惩处,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其他参加人员要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要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综合运用追缴、没收、判处财产刑以及行政罚款等多种手段,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

与此同时,强调要特别注意处理好以下关系或问题:

一是正确把握“打早打小”和“打准打实”的关系。“打早打小”,是对黑恶势力犯罪的惩治策略,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可能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集团、“恶势力”团伙及早打击,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对不构成犯罪的恶势力违法活动,要善于运用治安、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进行打击处理,严防其坐大成势。“打准打实”,则是审判原则,要求审判时认真查明事实,严格区分违法与犯罪、此罪与彼罪、轻罪与重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认真审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诸特征,准确评价涉黑犯罪的社会危害,准确定罪量刑。只有打得准,才能有效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只有打得实,才能最大限度地体现惩治力度。“打早打小”和“打准打实”是分别从惩治策略、审判原则的角度对打黑除恶工作提出的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于二者关系的理解不能简单化、片面化,要严格坚持依法办案原则,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既不任意降格处理,又不人为拔高。

二是高度重视扫黑除恶过程中的产权保护问题,因为黑恶势力无一例外都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且大多数与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或新兴网络业态相关联,为此须严格遵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依法处置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涉案财产。

三是依法保障涉黑案件被告人的辩护权,特别是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力争律师辩护全覆盖,从而确保涉黑案件办理质量。

10、办案要求不同

《通知》要求,政法各机关要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禁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同时,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人民法院审理涉黑案件要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紧密结合,切实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贯彻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人权保障等法律原则和司法理念,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产生,防止打黑沦为“黑打”,防止为片面追求打击成效而下达办理涉黑案件的指标,守住司法公正的底线。

《2018年办案指导意见》特别强调,要坚持依法办案、坚持法定标准、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加强法律监督,强化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正确把握“打早打小”与“打准打实”的关系,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切实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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